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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维权”变侵权?

来源:新媒体视点 作者:王明珠 热度:913 日期:2025-05-26

  新媒体视点5月26日:


  简要案情:


  2002年,黄某在某金店购买了金像章一枚。2024年金价上涨,黄某欲将金像章置换成金戒指,置换时被告知金像章不是黄金制品。黄某随即持发票到销售该金像章的金店要求退货,金店表示像章为黄金制品无疑,不同意退货,双方协商未果。后黄某在未经专业鉴定的情况下在抖音发布多条视频,称该金店所售黄金为“金包铁”,相关视频在抖音平台获数百次点赞、评论,一千多次转发。


  原告某金店认为,黄某发布的视频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该金店的名誉权,造成该金店社会评价降低,要求黄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被告黄某辩称,其发布的内容属实,主观上无侵害某金店名誉权的意图,未造成某金店社会评价降低,且原告作为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金像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含金量为99.99%,无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黄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盲目认为原告某金店出售的金像章为“金包铁”假冒黄金制品,并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视频,相关视频被不特定群体浏览、观看、评论,原告某金店被部分用户“避雷”,可以认定被告黄某实施了有损原告某金店名誉的行为,造成原告某金店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黄某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限期删除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涉及金店的不实视频,并在抖音平台发布向金店公开道歉的视频。因原告某金店系法人,并非自然人,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某金店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黄某主动删除了抖音视频,并公开向原告某金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自媒体时代,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发声需以事实为基、以法律为界,片面追求“流量维权”可能适得其反。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提出质疑系其合法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以客观事实为前提。本案中,黄某在未经专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以“金包铁”定性商品并公开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易导致公众对金店商誉产生误解,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而法人作为组织体,其名誉权受损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但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亦对逾越法律边界的言行予以规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山东沂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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