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7月14日: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23年7月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李某向王某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借款利息。2024年1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遂于2024年6月登记离婚,离婚时王某并未向李某主张偿还该借款。2024年7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30000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其本人在恋爱及婚姻期间为王某花费较多,婚姻期间共同开支也基本由其负担,原告王某在婚姻期间及离婚时并未向其主张过该30000元,其不同意偿还该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恋爱期间的借款,离婚后出借人索要借款能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达成借款合意,原告王某依照约定向被告李某交付借款,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该笔借款对于原告王某来说系其婚前个人债权,对于被告李某来说是婚前个人债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而消灭,原告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合法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
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个人财产和约定的个人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即是关于法定个人财产的规定。
从理论上讲,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果占有、使用财产就能引起财产所有权转移,将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了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无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能自动转为共同财产,让对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否则,就是对公民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容易使有的婚姻当事人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