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7月31日:
基本案情
2015年,小轩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判决小轩由母亲马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多年来李某没有按时给付抚养费,2024年4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在执行过程中一次性支付完毕小轩18周岁之前的所有抚养费76000元。现小轩上五年级,除基本生活开支外,还需支付高额的教育费,仅以马某的收入无法承担小轩的生活所需,2024年9月,马某以小轩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标准从每月 400 元增加至每月1200元,直至小轩年满18周岁止。
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在前期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其已一次性给付了小轩的抚养费,已尽抚养义务,因此拒绝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执行程序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仅仅是抚养费支付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因此理解为小轩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考虑到目前的抚养费标准是小轩父母在2015年离婚时确定,至今已近十年,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小轩上学实际花费等现实状况,法院判决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小轩支付抚养费 800 元,直至小轩年满18周岁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生活、学习、医疗等基本生活的必须保障,父母离婚后,仍然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月定期给付抚养费。有经济条件的现实可能,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方案的确定,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与该方原来负担抚养费的多寡,是否实际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均没有关系。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对何为“必要”规定了三种情形,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