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8月8日:
基本案情:
2023年,某传媒公司进行办公场所室内装修,施工方为王某,由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为装修提供的配件、工具等装修材料。施工期间,某五金建材经营部送货单均有施工方王某签收,经核算材料总价款40000元。装修期间某传媒公司向某五金建材应经营部支付20000元材料款,剩余20000元一直未支付。2023年10月涉案办公场所装修完毕,某传媒公司与施工方王某结算工钱。
某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多次向某传媒公司索要材料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
庭审中,某传媒公司辩称,王某在某五金建材经营部的送货单上签名并不代表本公司。本公司与王某的水电安装承包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无须支付某五金建材经营部所谓的配件、工具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某传媒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刘某、张某。第一次开庭后,某传媒公司未经清算便将公司注销。原告申请追加刘某、张某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某五金建材经营部向被告某传媒公司供应装修材料,被告某传媒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传媒公司现已经注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适格主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传媒公司在诉讼中被注销后,原告能否追加某传媒公司股东刘某、张某为被告。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就本案而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某传媒公司于2025年3月对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注销前公司并未进行清算,因此原告申请追加某传媒公司股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张某支付原告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法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民法典》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因其他事项的法人解散,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因此,对于企业法人而言,清算期间未注销前,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发生诉讼的,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法人已经终止,只能由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采取的责令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在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企业仅停止了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没有消灭,仍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但是公司解散时不存在类似自然人死亡的继承制度,故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是应当停止积极活动,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公司清算目的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某传媒公司两个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沂水法院